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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企不召回问题车可被吊销许可
【添加时间:2012-11-1 9:59:59】【双击自动滚屏阅读】

  9月27日,工作人员在江苏南通一4S店为被召回的丰田RAV4进行检查。

  新京报讯 (记者王姝)隐瞒汽车产品缺陷,拒不召回问题车辆……明年1月1日起,此类行为的处罚额度,将从目前的上限3万元,提至“货值金额10%”,乃至吊销违规方许可。昨日,我国首部“汽车召回”法规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公布,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。

  此前最高处罚仅3万元

  此前,我国汽车召回的管理规范,仅有一部部门规章——2004年版《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》(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近年来,针对汽车召回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。

  国务院法制办、质检总局负责人就《条例》答记者问时表示,《规定》在召回程序、监管措施等方面,需要进一步完善,尤其是《规定》作为部门规章,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,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、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(最高为3万元罚款),威慑力明显不足。

  条例大幅提高处罚力度

  条例规定,生产者、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,或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,或生产者未将召回计划通报销售者,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。

 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、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,隐瞒缺陷情况,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,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%以上10%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;情节严重的,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。

  对比《规定》,《条例》已上升为行政法规,明确了召回程序、监管单位,并大幅提高了处罚力度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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