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首页 | 加入收藏
安徽要闻 政务动态 国际 国内
文体娱乐 社会民生 地市 农业
安徽经济 招商引资 房产动态
财经信息 投资理财 汽车信息
安徽旅游 地理 历史
旅游景点 名俗 名人
信息速递 安徽名企 人物风采
商业讯息 魅力品牌 安徽特产
首页 - 安徽经济
安徽:42项优惠税政力挺民营经济
【添加时间:2013-8-26 10:30:47】【双击自动滚屏阅读】

    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策部署,省国税局于8月19日下发了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,明确了42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主要税收优惠规定。

    这些税收优惠规定,重点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、高新技术产业、现代服务业发展,促进自主创新、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、节能减排,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。包括为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,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,免征企业所得税。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,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,减按2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;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,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(含6万元)的小型微利企业,其所得减按50%计入应纳税所得额,按2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;自2013年8月1日起,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,暂免征收增值税。

    为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民营企业,省国税局要求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,降低民营经济涉税风险,全面优化税收服务,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办税负担。对影响和破坏民营经济发展的涉税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和打击。还将开展税收执法督察,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。对民营企业尽可能实施案头检查、调账检查,避免多次检查。

 

上一条:安徽省企业总数突破40万户
下一条:“安徽制造”质量已连续9年保持稳步增长的良好态势
 
图片信息
最新信息
邮箱:ZGhww163@163.com 值班热线:15375513128 意见与建议

皖ICP证:皖ICP备16016461号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