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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中小微企业获多项政策“红包”
【添加时间:2013-10-28 10:36:18】【双击自动滚屏阅读】

  “放宽企业住所和名称登记条件,鼓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”、“将民营企业人才纳入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范围,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”……近日,经省政府同意,省财政厅、省经信委、省人社厅等8部门联合下发《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》(财企〔2013〕1484号),从工商登记、资金扶持、人才培养、解决用地等七个方面,拿出20条具体政策措施,给予中小微企业实实在在的扶持。

  在降低企业设立门槛方面,《意见》中明确,创办中小微企业,对无法提供房产证的,可由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、街道、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,各级工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,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的,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,同时按个体工商户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业务。

  人才培训方面,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。将民营企业人才纳入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优秀人才范围,支持技工院校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,培训所需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。财税部门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,做到应改尽改,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。

  针对企业用地紧张情况,《意见》鼓励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,明确各地应单列用地计划指标用于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。对中小微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,可以采取租、售、以租代售等多种方式,缓解资金压力。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,允许中小微企业以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,并可以将依法取得符合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。

 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,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,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政策执行。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核准可向多家银行借款,可向其主要股东定向借款。民营企业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,按规定享受最高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。对省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,给予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,贷款额度上限在国家规定200万元的基础上,提高到400万元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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